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国家一级注册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4、具备良好的品行,爱岗敬业;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拟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
(二)岗位条件
详见招聘职位简介表(附件一)
(三)单位简介
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成立于 2001年10月29日,为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含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独立审查。
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成立于1966年9月25日,为全民所有制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管辖常州市东至横林,西到奔牛,南达新312国道,北抵江边,共630平方公里33万盏的照明设施。
常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成立于2010年9月,为全民所有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城乡建设职能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建议和投诉的受理收集处置分析汇总和信息服务,负责城乡建设局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及信息安全、技术保障等工作。
二、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1、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
2、报名时间: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2年12月26日止。
3、报名邮箱:
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scs@czstzx.com
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czcitylighting@163.com
常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FWZX88226666@163.com
(二)报名材料
报名时需提供下述材料:
1、《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登记表》(附件二)。
2、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二寸彩色证件照扫描件。
3、工作业绩材料、各项奖励表彰等材料电子稿或扫描件。
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招聘单位有权取消考录资格,所造成的损失由考生承担。
(三)资格审核
1、招聘单位根据报名条件和岗位招聘要求,对报考人员提供的网络报名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确定参加考试考核的人选。
2、招聘单位通知具备参加考试考核资格人员审核时间、地点。审核时报考人员需提供报名材料原件。
3、招聘单位对考试考核人选现场进行资格复审,逾期未现场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4、本次公开招聘不收取报名费和考试费。
三、考核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采取专业知识笔试和专家评审考核的考试考核方式。具体详见岗位简介表。
(一)专业知识笔试(100分)
1、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笔试内容:围绕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知识。不指定复习大纲教材,不指定任何培训机构。
(二)专家评审考核(100分)
邀请专家组成评审考核小组,围绕岗位工作要求,对考生进行业务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有专业知识笔试的岗位,根据专业知识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专家评审考核人选。无专业知识笔试的岗位,根据资格复审确定专家评审考核人选。专家评审考核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专家评审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有专业知识笔试的岗位按专业知识笔试成绩占50%、专家评审考核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无专业知识笔试的岗位按专家评审考核成绩计算。专业知识笔试成绩、专家评审考核成绩、综合成绩的计算均保留两位小数。
四、体检及考察
1、由招聘单位组织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2、由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考察侧重于考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3、当职位因体检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实行依次递补。
五、公示
拟聘用人员的名单在原发布招聘简章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
公示无异义后,由用人单位与拟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等相关手续,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七、招聘咨询
由相关单位负责回答具体招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咨询。
咨询电话:
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0519)86619903
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0519)85119633
常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0519)85508325
八、管理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由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此次招聘工作进行纪律监督。
监督电话:(0519)85682056。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