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之物权的分类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作以下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做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本权与占有
《日本民法典》认为占有是一种基于实际支配的物权。其他国家多认为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即对物的实际控制。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牝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依其内容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