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扬州市市级党政机关从基层公开选调公务员简章
一、计划和职位
扬州市市级党政机关从基层公开选调公务员计划为28名(具体职位见附件1)。
二、对象和条件
(一)选调对象
市级党政机关职位选调对象为本市所辖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
上述对象不含法院聘任制书记员。
(二)选调条件
报考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担任科级以下职务;
3.科级人员年龄35周岁以下(1976年11月1日以后出生);科员以下人员年龄30周岁以下(1981年11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3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2009年11月1日以前取得公务员身份)或2010届以前省选调生。须在所在机关工作2年以上;
5.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7.职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选调。
三、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报名和资格初审通过网络进行,报名时间:2012年11月26日9∶00~11月29日16∶00;资格初审时间:2012年11月26日9∶00~11月29日18∶00。
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登录扬州人事考试网站,点击报名链接,打开报名页面,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即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填写虚假信息的,取消报名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笔试在扬州设立考区,报名时可选择笔试考区参加笔试。报名后,及时上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在报名时间截止前,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改报其他职位。
选调单位依据报考人员提供的报名信息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可联系报名人员,要求其提供身份、学历等证明材料。资格初审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对信息填报不全的,应注明需补充的内容。报名期间未补充的,视为资格初审不通过。
本次选调笔试开考比例为1:5。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减少选调计划,直至达到开考比例。减少选调计划仍不能达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职位。报考该职位的报名人员,可于2012年11月30日12∶00~16∶00登陆报名的网站改报其他职位。减少选调计划或取消的职位在有关网站公布。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2年12月6日~12月8日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笔试
笔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笔试主要测试综合素质和能力,不指定考试范围,总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2012年12月9日8∶30~11∶30。
(三)资格复审与面试
笔试结束后,按选调计划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初步人选。面试前,选调单位对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明符合报考条件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及有关证明具有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印章)。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同职位的报考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通过资格复审的面试人选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有关网站公布。
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时间:2012年12月22日。形不成竞争的面试职位,面试成绩需达到60分。
需进行专业加试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业加试总分为100分。专业加试时间:2012年12月23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有专业加试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加试成绩分别占50%、30%、20%)合成总成绩。按选调计划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四)考察与体检
考察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选调单位负责实施。选调单位根据职位要求,对考察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核实,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情况。选调单位党组(党委)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按选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后,由体检医院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若体检出现不合格的情况,由选调单位党组(党委)研究确定是否递补,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五)公示与调动
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在有关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出现不符合选调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由选调单位党组(党委)研究确定是否递补,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符合选调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公务员调动要求及程序,由选调单位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办理调动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本简章中“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括本项。
(二)未尽事宜参照2012年省级党政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简章由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